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淮安市人事局
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简
章
为适应我市各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调整人员结构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统一部署,我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366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其中考试录用28名人民警察简章另发)。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通[2007]72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和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招考优秀村党组织书记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7、报考面向招录选派到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职位的,须为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我省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满1年,考核合格的人员。
报考面向优秀村党组织书记职位的,须现任村党组织书记且任职满2年。
8、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人员,除200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外,其他人员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9、研究生学历(全日制)和硕士以上学位、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含2007年应届毕业生)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性安置条件,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人员,报考不受户籍或生源地限制。2007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
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人员限本市户籍。
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11、下列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新录用公务员录用后工作未满3年(含试用期)或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读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05年、2006年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二、招录职位、人数及要求
详见招录职位简介表。
三、招录程序和方法
(一)网上报名。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报名人数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比例须达3:1。报名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考生可重新填报志愿;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2人(含2人)以上,报名人数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不足3:1的,按实际报名人数核减该职位招录计划(招录研究生职位的报名人数和计划录用人数比例须达2:1)。
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报名时间:
报名网址:淮安人事考试网(www.harsks.com)。
报考人员可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查询时间:
(二)网上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登录原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确认,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jpg格式,宽度358像素左右,高度441像素左右,分辨率350dpi左右,大小为50K以下),并通过工商银行银联卡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98元。
确认时间: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考生,不实行网上确认。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
未按期进行网上确认或现场确认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经网上确认或现场确认的报考人员,均于
(四)笔试。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C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C)两科。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07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
2、加试: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报考的职位和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需加试法律专业科目。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需加试专业技能测试,形式为听打速录,具体要求详见《江苏省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解答》。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办事员职位(职位代码为“11”)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外联处办事员职位(职位代码为“20”),需分别加试韩语口语、英语口语。
3、笔试时间:
上午 8:00-9:30 《公共基础知识》(A、B、C)
10:00-11:4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B、C)
下午 1:30-4:00 《申论》
4:30-6:00 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研究确定A、B、C三类考试合格分数线,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合格分数线。
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公共科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实际拟聘用人数8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试人员,实际拟聘用人数与过线人数比例不足1:8的职位不予调剂。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办事员职位(职位代码为“11”)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外联处办事员职位(职位代码为“20”),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公共科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实际拟招录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加试人员,实际拟招录人数与过线人数比例不足1:5的职位不予调剂。加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五)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在公共科目考试合格人员中,按公共科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职位实际拟招录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有专业科目考试职位的参加面试人员,在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均合格的人员中,按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职位实际拟招录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面试人员,在公共科目合格人员中,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60%的合成成绩,按职位实际拟聘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实际拟招录人数与过线人数不足1:3的职位不予调剂。
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领取面试通知书时,2007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中,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还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其他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和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法院在编工人和编外聘用书记员或速录员需放宽年龄的,还须提供所服务法院证明;报考面向招录优秀村党组织书记职位的人员还须提供县、区委组织部门出具的推荐证明材料;报考面向招录选派到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职位的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或省项目办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办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其中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须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员须缴纳面试费用100元。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当场通知考生。
(六)体检和考察(政审)。面试结束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均折算为百分制。有专业加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5%、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0%、专业技能测试占4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其它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
根据考生合成后总成绩,按职位实际拟招录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按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体检。考生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按实缴纳体检费用。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合成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公示和录用。经考察(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其中法院、检察院系统拟录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分别经省高院、省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司法行政部门拟录用人员,经省司法厅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拟录用人员,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省各主管机关报省人事厅审批。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拟录用考生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合成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四、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定职定级(法院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签订聘任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由个人自主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坚持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0517-3605674;市委组织部:0517-3931583;市人事局:0517-3605314。
六、本简章由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人事局负责解释。